进口化妆品报检须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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须提供
《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》
(原件或复印件)
或
《标签审核受理证明》
及详细货物清单。
来自
"
疯牛病
"
疫区的化妆品,必须提供国家局核准过的生产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原件。
如何办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
(一)
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
90
个工作日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受理单位
(深
圳局化矿处)提出标签审核申请。
(二)申请标签审核时,除填写标签审核申请书外,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。
1
、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资料目录;
2
、申请单位保证书;
3
、化妆品功效成分及相关证明材料、检验方法;
4
、产品配方;
5
、产企业质量标准
;
6
、产品在生产国(地区)允许生产及销售的证明文件;
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允许销售文件
7
、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、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
文号、相关检测报告的,需提供复印件;
8
、进口化妆品经销商、进口商、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;
9
、
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时,提供销往国
(地区)
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其它相关证明;
10
、出口化妆品生产商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;
11
、标签样张(扫描图片或有效照片)
6
套
;
12
、提供完整包装样品共
6
份
;
13
、其他有关材料。
(三)所有材料使用
A4
规格纸张,装订成册,一式三份,所有资料须有中文对照,所有的复印
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。